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