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