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