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