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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