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