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