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