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