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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