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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