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