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沟通协调、联合检查、联合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