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参保人员等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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