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数据有效有序共享、运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数据处理全过程管理,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保障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数据处理全过程管理,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保障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