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等要求,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