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参保登记、关系转移、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查询和咨询服务、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核定国家规定情形的应缴费额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