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定点管理。
实行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的资料,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数据,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信息。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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