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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