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