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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