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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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