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