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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