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 发布:2019-04-23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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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