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