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