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