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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