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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