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