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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