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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