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法律 发布:2022-06-24 共 1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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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五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