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