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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