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