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