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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