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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