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