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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