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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