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