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