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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