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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