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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