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