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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