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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